雄安商务服务中心暑期音乐季活动服务询比采购公告
雄安商务服务中心暑期音乐季活动服务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供应商参加询比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简介
1.1采购项目名称:雄安商务服务中心暑期音乐季活动服务
1.2采购人:河北雄安商务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1.3采购代理机构: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1.4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企业自筹,已落实
1.5采购项目概况: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采购范围:采购人委托供应商为本项目活动组织服务单位,供应商同意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并根据本合同的有关约定预计共组织30场暑期音乐季活动。每场音乐会活动的具体委托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方案策划与执行、舞台搭建、统筹协调、演出资源引入、宣传推广、设备提供及调试、相关物料制作及安装等为保证音乐活动成功举办所需的一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方案策划与执行。供应商应为采购人编制暑期音乐季的活动方案、活动执行方案及相关细则,提供暑期音乐季活动的主题策划、形式策划、内容策划等服务,并按策划内容组织实施。提供艺人备选名单由采购人审核后执行。
(2)舞台搭建和清场。提供舞台装置设施、音响设备、灯光设备、乐器设备、专用设备、物料等音乐舞台所需要的硬件设施以及观众席的设施搭建,以及活动结束后的清场。
(3)演出资源引入。引入正面积极、无任何不良或负面记录的艺人或乐队资源,现场演出曲目应具备相关版权,保证整场演出效果,主题尽可能多样丰富。
(4)宣传推广。对活动的媒体传播策略进行合理规划,扩大活动影响力。包括线上媒体投放(包含抖音、小红书等主流社交媒体平台)执行和线下广告投放及投放物料制作等。
具体的委托服务内容细节以供应商编制提交并经采购人确认的最终暑期音乐季活动方案为准。
2.2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3成交供应商数量:1家。
2.4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暂定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具体以采购人需求为准。服务期限内预计共举办30场次,具体演出时间为服务期限内的每周五、周六、周日及节假日晚上19:30至21:30及采购人要求的其他时间。(具体活动场次、时间和时长以供应商编制提交并经采购人确认的最终活动方案为准,且采购人有权在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5服务地点:雄安新区。
2.6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合格。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满足如下要求:
(1)资质要求: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财务要求:/
(3)业绩要求:/
(4)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2)近2年内(从询比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采购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
4)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成交)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
5)近一年内(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供应商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以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行政处罚为准,处罚日期以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准);
6)被本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或被本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以中国雄安集团网站(http://www.chinaxiongan.cn)公示通报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
7)根据《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暂行办法》雄安公服发[2022]84号文,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供应商;
8)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的;
9)上述第3)、4)条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5)承担本项目的主要人员要求:项目负责人1名,应具备5年及以上工作经验(以学历证书毕业时间开始计算)。
(6)其他要求:/。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影响采购公正性;
(3)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4)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的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或与上述单位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
(6)被政府有关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行业内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7)被采购人或采购人上级单位禁止参与招标或采购项目且处于有效期的供应商;
(8)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许可证,或吊销资质证书;
(9)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0)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1)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本条以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当日查询的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为准);
(12)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3)在近三年内(从询比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14)在雄安新区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调查结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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